【民商法】七十四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七十四)
目录 代位继承比较研究 《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上) 《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下)?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制度的重新构造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完善我国法人制度的几点建议◎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专门规定特殊的域名权没有必要所有权的人性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罗马法?法国民法上的托管财产所有权法国民法上的取得时效制度.
民商法 为继承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38、1140条规定,直系卑亲属中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由其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3.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丧失继承权和抛 弃继承权,均发生代位继承。德国和瑞士等国属于这 种类型。如瑞士民法典第541、572条规定,无继承 资格人的直系卑血亲按无继承资格人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的情况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继承人未留任何 遗嘱且继承人中一人抛弃继承权时,其应继份按抛弃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的情况处理。(二)被代位人的范围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 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 法的一致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