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六十四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六十四)
目录 论社会团体的成立(上)论社会团体的成立(下)论雇佣人的民事责任◎物权、财产权与我国立法的选择。?特许物权的性质及立法模式选择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漫议物权法的用益物权体系?论物权法的私法性(上)论物权法的私法性(下)试论《民法通则》中的知识产权制度
民商法 是行政规定)进行简单的梳理。由于社会团体成立的 程序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其分为三部分讨论.一、社会团体成立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 当具备”六个条件。从该句话文字意思看,申请成立 社会团体时应当符合这些条件,否则就不予批准。本 文这里对这几个条件进行具体分析.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 位会员.个人、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 少于50个人.根据《条例》第2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个 人”应当指中国公民。中国法律没有禁止外国公民或 者无国籍人在中国结社,但是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