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一百一十一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一百一十一)
目录 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 预期违约制度研究(上)预期违约制度研究(下)◎论医疗过错的认定违约金若干基本法律问题研究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民事代理三题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论驰名商标的本质.
民商法 一、学说分歧简介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约定的特定条件 成就前,可以说先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享有指向标的 物的所有权。而出卖人则以保留所有权的方式作为债 权的担保,并且拥有于特定条件下的对于标的物的取 回权。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如买受不于一定期间内 履行契约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即可将标的物再出 卖.所为出卖人的取回权,是指在所有权保留买卖 中,在买受人有特定的违约行为,致损害出卖人合法 权益时,出卖人依法享有的自买受人处取回标的物的 权利。对此,《美国统一商法典》的9-503条及我国 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的28条均著有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