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四十八 - 韩问吉林摄影.pdf

最新民商法全书 民商法(四十八)
目录 中国产品责任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关于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重大问题的法律思考 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反思论西部开发中产业政策法的生态化@经济法在当代◎对制定《宏观经济调控法》的构思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的若干问题论市民社会和经济法当前金融热点问题引起的一点思考合法性质疑:评“亿安科技”处罚决定◎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
民商法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 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 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条之立法本意,在于使产品制造者承担严格责 任。但因条文中未使用严格产品责任法上通用的“缺 陷”概念,而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一语,容易与 合同法上的“瑕疵”概念相混淆,进而导致学者间关 于本条制造者所负责任的性质发生解释上的对立意 见:其一,过失责任说.其二,“视为有过错的侵权责任”说.其三,严格责任说.以上争论无疑影响本条的正确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