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10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10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司知而行各舆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余衙門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 司按察司府州縣行門省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等若有规事重者重.其當官 用印承盗用此言制書出自天子 而撰旨日為原有此制而增诚 軍之類套押学盗用印信相連看空 同事日增诚将軍如征虏将軍征溯将 皆靳未施行者為首者為者一 而擅天子之權故已施行者不分首 等其奉行制書而傳寫失族差者则 若凡部為制書及有增誠者是以匹夫 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俱軍国大 兵權所在守繁险口干所又所 事所係指挥使司各指押使司俱 非菲為矣故止杖一百至於将軍總兵 以防奸細出人者也其文書皆足以條例 者司 律 一能為将軍總兵官五府六部等門文書律 財物者發衛充軍 一凡為各門交書盗用印信者不分有無 該罪者依律周外若非為察院有政司 按察司府州縣及其余門文書龍科敛 能傅解育 司軍衛各所支書者俱興其余衙門同科 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遣押字各就所犯事 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断其羊為六部各 凡菲傅韶者蕲皇后懿看皇太子合有親王 於各衙門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 合旨者.若菲傅一品一品街門官言語 以下衙用官言語者杖八十為者各诚一 三年三品四品待用官言語者权一百五品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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