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2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2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八 九 杖刑五 七 六十+十+四入二期六 伯货伯贷伯贷伯袋 文五文四文四支三 徒刑五 百 一年杖六十 年半杖七十 十膜 五绸曹线 线 流刑二二 一年杖八十 年牛杖九十 四铺 十照 袋 死刑二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四 三 三若钞通行去處仍照舊例收納不在此限 凡在京在外運炭納米罪等项因犯监追 雨月之上如果贫驗改提做工站的决等 项發若軍监追三個月之上及守衛上 免 富共一應納因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 完省俱先發還著扣程月准抵完 直旗軍人等納纱罪追一月之上各不 衛等填者仍依律例一橙摄發遣 一凡因犯遇恩例通一等者罪遇例 等若律應仍本法及倒充單為民立功 仍各照時值估钞提断 一問刑荷門以人若奏行時估例該裁 一在外軍祈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 未及係開而貨物不等難照原估查 官司各照彼中事例發落 罪寄无力者答杖的决徒罪以上恶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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