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4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4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口法.若愿漏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 宗伯叔弟姬及自來不會分居者不在此 限O其見在官役使薪事者脱户止依漏 隐之人旅奥同罪改正立别稽當差其同 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四十每五口加 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 等罪止杖七十人籍當差.若隐蔽他人工 诚年妄作老幼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口不附籍者亦如之所愿之人與同罪發 本户附籍富差◎若里長失於取致有 脱万者一万至五万答五十每五万加一等 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答三十每 十口加一等罪止答五十木縣提正官首 加一等罪止答四十知情者典犯人同 罪止杖八十漏日者十口台二十每三十口官吏脱者十万答四十每十万加一等 受财者計以枉法重若官吏會經二 次立案取勘已里長文状叮省者事合户附籍者其愿冒之情一而分 杖八十無赋役者杖六十所之人如 不同故各藏二等有役者本户家長 他人亦照上全科如係親亦照上 科故日舆同罪其法亦坐家長所 脆之户在本家即合附籍在他人及另 居親则合改正立户有役者各依 赋當差無赋役者各當泛差役其同 居親唇有尚許其别户附籍不在里 宗伯叔弟蛭及女不會分居舆局 改正之限其見在官役使翰公稽等 人有犯脱者身既有名在官舆全 然脱者不同故止核漏口法科火 言满口亦有二项一己成丁一未成丁 其罪亦分二等故將本万成丁人口漏不附籍及游所報年状妄行增诚 差役者其情重故家長計口科枝罪止 未老作老非幼幼無疾作疾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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