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8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8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妾給付功臣之家寫奴财產人官若女許嫁 者民授以民官軍授以軍藏仍将犯人财 俱不追坐打知情故藏者斯有能捕 已定歸其夫子孫過興人及未成者 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干里 產全給充知而首告官為捕者止給财 反大逆解見名例律不分黑姓同 居之人如本宗無服親赐及外外孤 者皆坐不籍之同巽不分同籍 父女之至奴丽工人凡同居 籍各居期親之伯权皆坐年十六以 犯反逆者不用此律是也财乃共默 做此指女許嫁以下面言也知情二字 上自此至老皆即名例九十以上 人自家者其分居兄弟俱不籍没下條 楼十风 及谋毁宗扇山陵宫開以行之语 直下故四字知其反道之情面 故其事藏匿其人也此言業危社穆許嫁者亦不追坐矣言女許嫁而不及 之者助與之同恶矣故新此又言恶 姊妹者在室之通姊妹兼之矣若知 其叛遒之情而故之及慧蔽而藏匿 之有能捕獲其人送官者民授民官 喜品级者臨時奏裁也知而首告官為 軍授單藏仍將犯人家產全給充不 捕獲者止舆财座若知而不首者無 故之情亦杖一百流三千里此叉靡 親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 首捕之門按名例谋反遗叛未行面 同自首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不免其餘 坐人亦同自首免罪若非親首告 未行亦依律坐罪不在未行等之 限又按律解云丈人谋反女藏者 饭 尼女冠春亦不追坐 依知情藏新子孫為信道及女為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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