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7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7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AT 發造充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及 擅軍馬及所擅發舆者各杖一百 城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反或有内應 事有警急及路程遠者火速調 發軍馬乘機捕若贼冠落感應合會者 都近所非所属亦得调發策應即申 報本管上司轉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造會 合或不即申帮上司及近所不即發兵 策應者亚興發罪同.若親王所封地 而有警調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及大臣將 如之 文書造將士提軍馬者非奉御實理看 不得撤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别或犯罪 取發如無奏奉聖看亦不許擅動者水 本下无警急及事有警急皆此二字 生出凡将至調遗官軍征止泛言 常法如此二日暴兵卒至日反叛日带 擅與軍馬者将師及所官各杖 軍馬及所官司明知不會回報而 百職發遠充軍此自其聲息之 虑我軍或有反叛或有内應事势 急及上司相路程一時不能申 來攻掩興及城池退屯聚軍馬之 省言之所管地方贼冠暴兵突至欲 猖势不能教感合會兵期捕者近 軍馬乘其機會期殺擒捕若冠滋 報轉達回報將便火速調 街所潍非所亦得便宜發軍馬策 會若本應會捕而不即調造軍馬會合 其原調官及都近衡所官亚即将 發過由申報本管上司轉朝廷知 近衛所已承發不即發兵策應者 亚與擅调發罪同亦各杖一百發 充軍北自聲息之急者言之日不得擅 兵或已調發被此不即申报上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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