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9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大明律集解附例》光绪年_修订法律馆_9_早稻田大学馆藏地理历史

刑律 酸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 凡開棚* 以手足人不成傷者答二十成傷及以他 物人不成傷者答三十成傷答四十青 赤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為他物即兵不 浴11 用刃亦是拔髪方寸以上答五十若血耳严老二印 同課共傷人者各以下手傷重者為重罪 之輕重定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元谋诚一等.若因開互相股傷者各驗其 及兄姊伯叔者不诚 不成傷者答二十若成傷及以他物 人不成傷者答二十他物人成傷 者则答四十所之處或青或红而雕 起皆名為傷人除手足外其餘皆乃 他物即用兵器之面非以刃者亦是 他物雞同刃傷也若拔人髪問至 方一寸以上者管五十其傷人有血 耳目中出及内报吐血者杖八十若 折人一及折其手足之一指或吵人 非耳目及吐出者止以傷以不潔 物而污人頭面罪亦如之若而致 一目但而響見物及执毁人耳鼻 若破傷人骨及用湯火或之汁傷或下手而傷整俱减一等杖九十徒二 人或瞎人一目则以下手傷重者杖 年牛也若為而不智下手或下手而 一百徒三年其原造谋之人不自下手 早被一目乙被折一则甲傷為重 疾坐甲流三千里实若甲乙互相關 甲後又折一股亦當以因舊惠合成笃 傷輕亦俱以不應事重設乙一目 當坐乙以杖一百徒三年乙马輕當 坐甲以杖一百若甲保下手循理及 直则於杖一百上减二等止杖八十乙 下手理直於杖一百能三年上减 二等止杖八十能二年其或至篇疾已 一等亦不断财瞻也若人至死 自當抵命及弟兄姊叔伯有開 偷理则驗後下手理直亦不得诚等也 名例依首法其凡開不下手售人 凡開殺傷人者各其傷定罪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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