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资料题名为《《国民政府公报1931》1》,属于报刊资料。本页提供资料基本信息、部分扫描页预览及数字文件获取信息。

- 专题
- 国民政府公报
- 类别
- 报刊
- 系列
- 《国民政府公报1931》1
《国民政府公报1931》1_国民政府公报國民政府公報 中华邮敢指晚立券按照包寄之报纸 中華民國二十年一月一日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局印行 期四 第睦睦叁號吉 哈附 州 林 五名 五等 十名 绥 黑能江 遠 五 名 十五名 熱 河 夏 五名 五名 青 海 五名 第二條口市 广州市 南京市 一 三名 必 名 各市出國民會义代表之名敬依左列分配 上海市 北市 天津市 三 二名 五名 名 第国條 菲律 名 名 在草活出國民會代表名循依左列分配 檀香山 哈市 名 秘 美國 黑西 二名 名 名 中古 智 美 巴 利 名 名 名 安 印 加拿大 度 南 二名 名 名 澳日遥馬 洲本甸來 一 一 名 名 朝欧 洲 鲜 名 名 名 國民政府公報 法规 二 第六六三號派充之 在外华侨之還华以侨務委員為選總督 蒙古西藏之以蒙藏委員會為總照督其運监督由蒙藏委會就該地方高級長官中 第十條 第十條 第十條 在外华僑之另定之 各選體之格由各還總监肾定之 各地方各體之遥监察員依各體之組以其具有代表該團體資格者充之 第十三條 徙事於業十年以上者 界業務业經依左列年期現倘未收業者為限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全第四款各還體其出國民會代表之當選人應以事於各 四 一 二 事於教育事業五年以上者 事於工业或商业五年以上者 事於各種自由職業五年以上者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中 為一個體之人 國國民國民會代表之由中央部另定之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體之人有為兩個關體以上之會員時任其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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