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公报1931》7_国民政府公报

中郵政號立按照總包寄送之報 中華民國二十年七月一日 星期三 第捌壹壹號 國民政府公報 國民政府文官處印局印行
第十一條 國民政府公散 存户如五年内亚無你人支出或其他聲請郵政金機房速通知該存后取回存款业自 二 第八一一號 第十二條 金法如左 五年期滿之日起停止給息 無何人得以現金請求郵政金機入金存戶名下 第十三 三 勘 郵政金木息以郵政财保之 操金存户得以金請求郵政金機關互相 金存戶得以金請求郵政金機關付現款於他人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N 郵政金匯业總局每二個月應將全部費產負表公告一次 郵政金之利率結算方法及其運用圍由郵政金匯业總局提請察委員會定 第十七條 第十六條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存儒金之利息應免一切税捐 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金事務於郵政金機關所為之行為視為 第十入條 第十九條 本
第四修 闵民政府公華 法规 政總局得主任秘書一人秘書二人至四人由局長員呈請交通部部長委用承長官之 四 第八一號 第五條 命理文書事務 命辨理各處事務 郵政總員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由局長於各級郵務員郵務佐中分别選用承處長之 第七條 第六條 第八條 郵總局每作應凝具人出算書呈請交通部核轉 郵政總局收支款项均應川郵政總局名義經局長副局長同字 郵政於會計年移了時應造人出决算書星請交通部核轉 第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郵政總局辦事规别出交通部定之 郵政總局訂定郵務之章程及契約呈經交通部核准 第二條 第一條 郵政金匯业局組法二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 郵政金匯業總局直辖于交通部管理全阅郵政金及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