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释义_十 [大明律释义]

大明律義卷二+雜犯 國朝取 其職匠野如入等一唐隋规律有之疏 未制重国儀涤年次雜復梁盗可識 備士條总制则半律為齊律人新日 增病惟作公入等所皆则受律李 立公给失樂式市條不载律止知钱序性 新事普火茹田则蓬如唐体漢其雾法 毁等赌船宅毁入等坐因改事日經 申條五博不去神犯,悠腻之律名相雜有 明弃条遵如其御轰则致,後難類律日 亭入颇令法不之较入罪!周律故有耀 此存不非合物斗盛则!
務也拆毁之者则是達背 國法敢於為惡故杖 二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上病给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 給药救者苔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 已行移所司而不差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镇 治者罪同 释義日軍士夫匠有役之苦所宜無恤者 故有疾病而当該官吏不马請給醫藥救 者四十因不救而致其死杖八十若行
房屋即所也亦当入官止據見在场 内發費者坐罪不許指扳所以防滥及也有 職之官所以治人故犯此者加凡一等枝九 十若朋友相會取樂以赌博飲食勿 阁割火者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 義日割古之宫刑緣坐之子孫割之 以供宫事也故日宫又日火者其制動戚 非 上所賜亦不敢用若官民之家乞養他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