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释义三十卷_(明)应槚辑_广东布政使司_明嘉靖31年(1552)_刻本_史_政书_法令.pdf

罪條例科编寫成書 潘徙苔杖等刑悉照今定 後法司只依律興大喆 切榜文禁例行声去今 要略附载於律其遍年 院官将大喆内條目 民不周知特六部都寂 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 喆以昭示民間使知所超 不刺雜犯死罪并徒流 并律該載外其餘有犯 罪合刺者除棠逆家属 其 具 察
刑律 兵律 靠 關 郵 雜 官 律 第千六 第二十四 二十二條 二十八條 一十九條 五條 儀制 九开 二十條
圖總服衰 圖之具 三軒 年衰 顾者钉令较板官節之荆于三七二大答 下释不之寫布麻麓至用 用愿物触勤如降目削條以尺整一小分頭 受小决装膠母法较用去小五長分七径 頭者谐令较板官管之荆寸三二径整二大技 青青舞 股用應物勘如降目削條以尺二小分夏 受小决装母法较用去名大五長分頭二 下縫之為布麻麓稍用 腿拷案明服明罪其杖寸三五径整四大言 九大 分部依立招白犯為以尺整三小分頭杖 月功 受臀法文承不證重之荆五长分頭五径 之寫布熟几用 其重長十十流五重之乾五五長 至小、上刻短五重斤重斤二死木十一寸五 月功 輕斤一杖二徒十罪爲以尺頭尺 之寫布熟麓稍用 用者死人及以流扭者死子之木以一寸尺長租 三總 不罪犯婦下罪犯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