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集解附例·朱元璋修订法律馆·第十卷》已归入本站的政治法律资料栏目。当前文件为《明律集解附例·朱元璋修订法律馆》的第十卷。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明律集解附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明律集解附例·朱元璋修订法律馆
- 卷次
- 第十卷
明律集解附例_朱元璋修订法律馆_十 [明律集解附例]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之二十四 刑律 菲偽 菲禽制书 凡羊為制書及增减者皆听未施行者傅寫 失錯者杖一百.羊将軍總兵官五軍都 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衛指 使司守要隘口干户所交書套畵押 字盜用印信及空用印者皆察院布政若凡菲制書及有增减者是以匹夫 而擅天子之權故已施行者不分首 皆斯未施行者為首者為者减 等其奉行制書而傳寫失差錯者则 非為矣故止杖一百至於将軍兵 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俱軍國大 事所係都指使司各指使司俱 兵權所在守關隘口干万所及所 以是防奸細出人者也其戈書皆足以縣又輕若為者事已施行為首之人 权 一百徙三年若未施行者则各诚 等将軍等衙門杖一百流三千里察院 等衙門杖一百徒三年其餘衙門杖九 十徒二年半也若因有规而文 曹其规避之罪重於前罪者则规 之重罪其当該官司遇此支書知係 為而行者與為之人同罪至死 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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