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二十二卷·托津等奉敕纂-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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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二十二卷·托津等奉敕纂-V3 扫描预览第1页
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二十二卷·托津等奉敕纂
卷次
第二十二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二十二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避.四十二年遵 肯定候補侯知縣各宫其原籍在現出之缺五百 里以内者均行过 於每月二十日截限後將 五百里 以 原籍住址及界連 者 干城如 本 5 以原 省分接壤相去 籍 住.又准江蘇安徽湖北湖如浙江 到各官如有寄籍者於二十四日过堂時取具 同鄉京官印結將原籍呈明迥避在籍候者 於起送赵还文結時將原籍聲明咨部均以别 省之缺補.九年准官員粼省接原缺 興原籍相距五百里以内者均應过避定例内 虽未指明官塘大路以及捷小路之分但 在五百里以内自總在應行涟之例應通行 各省現任各員有任所興原籍鄉僻小路在五 百里以内者均合呈明該督撕酌量收調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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