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六十七卷·托津等奉敕纂-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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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六十七卷·托津等奉敕纂
卷次
第六十七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六十七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產其撕養他人及奴之子不准承受若存日 未會立嗣身故後准近房承受如本族無人存 日保結撕養姓之子亦准承受若無族人又 無携養姓人照滟户家產例瓣理.康熙七 年覆准凡無養他人之子為嗣其子本生 父母年老之嗣仍合歸宗.丈准凡無關人 家產僚兄弟之子承受有親生女者家庭三 分之一若疏族八承受其女矜家五分之一 若樵養典姓之于承受及應歸佐者其 女期船家崖之半如數少難分及有分搬餘剩家奴民問子弟虽與正下旗人分属至親不准 承 外其有正万親情过者取雨妙族 長餠該佐印結容部准其承有同 宗可捏供无族人混姓者按律治罪 C三十八年奏准凡无子者慎立後刷照依同 宗昭穆次序承其天七未婚之人自當於同 中按照服制次序仍為其父立不必再 幼子立若族中實無子姬同可為其父 之人亦得為未婚之子立或已娶雨 故其婦未能守若因其媳改遒忍合其子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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