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收录《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四十一卷·托津等奉敕纂》,资料类别为政治法律资料。题名标明当前文件为第四十一卷。页面整理了该资料的基本信息、扫描页示例和数字版本获取说明。

- 专题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 类别
- 政治法律
- 系列
-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四十一卷·托津等奉敕纂
- 卷次
- 第四十一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四十一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大清會典事例年O康熙十四年题准在京部院街門书辦指 本司事件犯將本犯照律治罪外數至 十两以上者将該司官員降一般留任不及十 雨者俸一年.又题准無司分衙門書吏犯 瞰該管官均照前例處如各員有知情命 作者草職有扶同營私婪者照官例革 職提問.又題准凡正身衙役及额定貼寫 差之外有白役所差衙役未經查出之 官六月若官員知係白役於定数之外 留應役发給牌票差遣公事婪界民按其所俱合漢少卿饮天监合漢右副太醫院合右 院判六科合漢事中中書科合漢掌印中書 專管稽查其内府理藩院无漢官應合内 務府管理藩院右侍耶專管.又覆准各衙 門考取书辨細加查毋致有冒籍冒姓頂替 其書役投充時務遵照定例取具確實親 者不得收用其年满送部考職之時各衙門於 咨内填寫無假姓冒籍字樣吏部方准收考 若有冒籍冒姓等弊事本人革去職衛照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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