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三十七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會典事例
止有錄一次准其抵銷俸半年仍体 半年O二年官員有不俸满及卓 一次或加一級者皆准抵際一級.及 准因公里及因未完降革官員後經開 復將任内原有之加錄皆准給還至於老 病体致官員原任内如有加殺錄仍准册 後过事故准其抵銷.九年雀官員将先癌 抵之加級 敬錄卓郎等後又重抵銷 者罚一月 O十五年准京察大計處分官 員任内先有即胜及卓黑不准抵亦不准
加一般抵降一般庶人皆勉圖後效亦舞 吏治之一道也至降级后捐納加级者不得抵销前 案八年遵 吉定凡處内外官其定例所載不准抵銷者均於 本内將該員原有加級卓與倒載 不准抵相符之處一聲房其餘例應抵鐵 者於以降极俸時察明該員加殺 卓巽即概行抵銷至降歌留任之員原係虚 降除戴罪承追督催督運完暗補修 修及限 年承督等案必候本案完日方准開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