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五十五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五十五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定大清會典事例係差役得財將人犯脱逃者本管官照失 察衙役犯喊例處分原解未經交付之先 脱逃者将原地方各官處 如經交付 明白脱 逃者將承接管各官虚.又题准凡州縣 官有潜逃反叛正犯未經查出或出具无印 結被人首發者革職将管知府降四般調用 司道降二般用格 督降一殺留任如係靳 要犯未經查出或具結後被人首發者降二级 用該府道俸一年如係反叛牵連之人及 軍流人犯未經查出者俸一年若將要重其開復逾限不獲降一般留任仍著照案擎.又准山海巨盗斯重犯州縣官已加肘 多差解役有致脱逃者降一般限 二年督組 限 内全獲准其開復逾限不獲照所降之殺調 用若軍流徒杖等輕犯州縣官已加肘鎖多差 解役有致逃者俸六月O四年准嗣后 凡减等盗犯从遣所逃同與不嚴加肘少差 兵役致盗犯中途脱逃者地方官俱仍 照定例 處外有能將别省越脱逃之犯獲一名 者准紀錄一次二名省紀錄二充三名者准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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