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五十二卷·托津等奉敕纂-V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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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
类别
政治法律
系列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第五十二卷·托津等奉敕纂
卷次
第五十二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_五十二_托津等奉敕纂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各省結案内應行解都之人官八口家亦 立限雨月自該省起解其解送人役亦定行程 限期让者题杂若官員將應解人犯錯解别 處 者罚俸六月.又题准凡叛逆人犯及 流 徒苔杖等犯原解未交之先途路逃者皆收 将 原地方該管各官處其起解之犯已經交興 府州縣脱逃者原地方官免將承接府州 縣該管各官處其斯重犯 不加肘少姜 解役以致脱逃者降一調用 如軍流徒罪等 犯不加肘少差解役以致者、年人該縣出秸府尹查報部如五城民人掌 印兵馬司指出巡城御史確查報部如 外省民人州 州縣官出司道府官轉督 督 確查報部如无年老組父母父母工 而写 有寶有以次成丁者而无管官不行查 明出具印結將 出之官降二殺調用轉之 上司俸一年督操俸六月如有此等人 犯 用財行出具印将出之官革 平職提問 群之上司降三殺調用督撕降一留任 兵馬 司照州縣例虐巡城御史顺天府府尹照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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