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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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
类别
政治法律
卷次
第二卷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三百_二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定大清會典事例巷一千三十八 都察院 萧 官員赴任.康熙六十一年凡補授外官 镇后交都察院轉行五城司坊官殿查如有 在京久住不依限赴任都即報部题条.雍正 五年定凡在京補授知縣以上官自奉 之日起限十日内给文愚给發之日起亦限十 日内交都察院将行五城兵马司指輝催照草聯於任内事結之即勒限令其回籍若有追 任所以及潜住京師邀游他省者照例治罪真擅自 容留之五城及各地方官亦分别處分至展从前曾 今革職解任官或有冤抑赴都察院申理嗣後如有 此等人著於本地方取具文書然後来京事竣之 後仍發回原籍不得藉端留滞著該部奏敛此遵 旨定凡京官革職曾經問有罪名者限 一月内起程 五城司坊官将起程日期報部知會原籍地 方官照旗員歸旗例依限回籍优達限不即起 程及逗中途回籍達延達限一月以上者坊官样加看如果宝即行開缺递 會試禁約。康熙十七年凡遇鄉會試 之年場前榜如有私書匿名纸帖揭於街市 或编就歌豫為傳播計圖陷害他人者在内 巡城御寒五成司坊擎治罪.雍正四年 科場開繁大典若開中間卷果有不公許應試子 親身赴都察院控告奏若不之假捏之 以私而挽公事则國法断雞著五城御 史等密访丽即行冬奏从重治显口乾隆元年 娜會試有場前刺豫报元魁及榜後生事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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