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考_三通馆浙江书局_七 [钦定续通考]

定續獻通考卷十 鐵考 明 钞附銀 太褪洪武八年三月立法 帝初今置局歸有司青民出鋼民毁器皿輸官 以為苦又鼓甚民多监而商轉易重 道遠不便帝以朱有交會元亦用剑其法省便易 於流轉可以去鼓之害七年九月乃寶提
曰五百文四百交三百交二百交一百文每抄一 千文銀一雨四員黄金一雨禁民間不得以 金銀物貨交易達者罪之告發者就以其物币以 金銀易纱者凡商税課程兼收二剑七 百交以下则止用鋼至十三年乃能中書六部 五月戶部奏改支中書省為巨部合民间无分 中書后部一體行使二十六年定例儿印造寶剑每 岁於二月内興工十月内住工所造剑寳钞提 司解送内庫收俏用其合用桑數目后部每崴
用皮袁盖求尽也 九年四月命天下税以銀纱代輸 米一石绵苎絲等各以輕重為損益 炎武日知錄日洪武八年三月禁民開不得以 金銀交易達者治罪告者就以其物給之立法若 是之也九年四月許民以銀钞 代输租税 十九年三月解税課剑有道里险遠難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