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_十三 [钦定重修两浙盐法志]

定重修雨浙法志卷十三 律例一 进自周官始和布合而法制具有成書蓄以利之 所在即之所叢不服定其法则利无以與而 無白中 世祖章皇帝命延臣探翰律例百餘年來透有增删律 一成而不易時而制宜 國家法分精群殿胥得其平損益悉歸於當所 之从既然之後不若禁之从未然之先也志
徒干 指平人者加三等 三海 船 頭匹敢入官 途道 引颌 手秤 据默載者 牙人及藏 肯 所 同 者杖九十徒 杖入十徒二年非應 年半 捕 挑 人 能自首 者免罪 告獲者就将所獲私給付告人充学 止 茗一 免 人,不 犯 中 而 贩 自 八者原首有 若 融私 事發止理見獲人鹽 不如 獲 追 獲 人不 不猎仍而 人追 人罪,犯如 該官司不 照 律其同 例监 其 一止 官理 轉 不见 指 须發 者 究確 貨吏官 以 故 欧定耐折建志《卷十 -111
凡管理務及有巡私之交武各衙門設法 差人於該管地面并附場紫關去處常川巡禁私 若有透漏者關津把截官及所委巡人員初 若知情故及容合軍兵隨同服者與犯人同百流 入已不解官若杖一百徒三年若裝平人者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