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_十二 [日本国志]

日本国志_十二 [日本国志]

百本國志第八 出使日本参官黄遵 爸之二十 刑法志一 外史氏日上古之刑法簡後世之刑法繁上古以刑法朝道德 象示禁刑措不用墨然高望慨慕黄晨虞夏之盛欲挽未俗 故簡後世以刑法爲道德故繁中國士夫好古治見古人畫 而超古風差所重在道德遂以刑法為卑卑无足道也而泰西 者專重刑法民智日開各思所以保其權利不得 若聖經賢傅然同一法律而中西立相背至从如此者一 不滋法合不得不密其崇刑法以為治國保家之具尊之乃 於魏晋明又密从唐至於我 其本一究其用故也余当考中国之律魏晋密从汉唐又密 日本志卷二十七以輕之彼有所輕立限於此以重之務使上下彼此權衡 悉平毫無畸輕畸重之窥其意欲使天下無冤民朝廷無滥 呜呼可精密也已余間泰西人好權限二字今讀西人 法律譜書見其反覆推開亦不外所權限者人無尊卑事 法行之余觀欧美大小國無君主君民共主一言以蔽之 國上下同受治从法律之中所谓正名定分息争弹患一以 修改精密至从此能以之治國乎嗟夫此固古先哲王之所不 日以法治國而已矣自非世崇尚數百年來觀摩研究 及料抑亦後世法家之所不能知者矣作刑法志 日本古無刑法上古有罪去爪髮族而已神武已平東國 下长型点卷二十七 使天種子命敢除人民所犯罪害稼稽污齊殿之天罪淫 二霸盗,往往罪至从死近年王政維新復設刑部省明治三 輕或重惟長官之意無须行一定之法费百年來政尚嚴酷 撰律書乃以新律稠六卷奏進朕與在廷臣宜合颁布 年十二月乃探用明律循行新律網一書韶日朕刑部改 内外有司其遵守之六年五月又改定律例一書韶日 敢司法省本國家之成惠酌各国之定律修拱改定律例一 遵守之比新律有斟酌損益然大致仍同明律八年五 今编算告成朕乃與内閣臣辩裁定命之颁行爾臣僚其 月改設大院裁判所其職務事務章程及颁發控師現 上告则乃稍稍参用西律十年二月又有更改自外交條 泰西流寓商民均歸事官管辖日本欲依通侧改歸地方 官而泰西各国成日本法律不完不備其杖斯殺之刑不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 下载地址!有问题:cuwen@foxmail.com(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