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_十三 [日本国志]

日本國志第八 出使日本叁鸯官黄遵算 卷之二十九:刑法志三 管裁 判更 案時日被 判 所之類 逢警罪不 件 本係 業 代 案 可 若 公廷告知事件之後為證人及護人得求展限二日 第三 百
百一 職權今其證若不招服要推問原被告證人及其他證提 人不得為答 被告 事 原 百 求 三 三 十一 第三百一 一條 告 所 要先制翻控應否受理若事雁受理者書記要將其翻控之 及合行公判時日通報該對手人发付傅噢状但其解到與到 由 -
局納狀但其期限於對实裁判付宣告後限三日内从開席 一切文書检察官要移送該管控裁判所之書記局 關係人付傳唤狀後方行裁判傳狀解到與到案之間 第二一 十九修 日本國志卷二十九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