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四十卷_首一卷》第十一册.22590(清)黄遵宪.清光绪十六年刊本

日本国志四十卷_首一卷_第十一册.22590(清)黄遵宪撰.清光绪十六年刊本.pdf

有期無期幽於島狱不服役有期流刑十二年以上十五年以 五年以下計女處徙利不发配島地置内地微役傷服役 徒刑不有期無期發配高服役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十 有 俩短 金 八重禁狱九輕禁 徒刑三有期徒刑四無期流刑五有期流刑六重德役七輕 第 死刑既定非有司法卿之命不得行 第 役人内地役場服役但滿六十第十九條例重 力 日 市 罪之主刑一重禁網二輕禁鋼二三 示 F 大合節國 一刹套公權卧 九 條禁役及因犯罪而得之物除係本犯所有或無主物外不得没收 频 所揭物件必行宣告而收人处官但别法有事條者各其法 者自裁判决定之日起算 刑若期滿免除即自就捕之日起算若其免主刑而止付监赢 罪之刑付於监赢者必應宣告但本條無明交者不得付於监 期内禁自治家產 者不待宣告於刑期内停止公地 期内停止公 得親馬九許為其子孫襟者不在此限八為破産者之管理人 止於此 得期 附刑金必行宣告一月内不完照 监期限自主训满期之日起算主 新 處重罪刑者不待宣告於 權免主刑而止付监者亦 公册 流因出狱行政官得酌 一犯罪所用物件 不待宣告於 没收如下 省網 四第 政并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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