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志_十四 [日本国志]

日本國志第八 出使日本参赞官黄遵福 卷之三十 刑法志五 庇被告人 兩受其書目 是 罪人 掩薇事實以證者照左例處断一欲曲庇重 罪而偽證者處二月 十圆以下金二欲曲庇輕罪而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 月以上二年以下重禁附科四圆以上四 重禁附科二圆以上二十以下金三公 欲曲庇達誉罪 八的 日本國志卷三十一 告人而者照左例處断一欲陷人重罪而證者處二年
一徐 前發覺者减二等欲致被告人死而證者反坐死刑未行形 婚 本 原 以上 微告相對 上五十 當行政裁判而偽證者處一月以上一年以下重梦 分庇陷害 三 條是 刊 商 禁 者若欺录随 不 得分 故 湘路或 追结约 百.犯此所揭罪者从未裁判宣 第七偽造度 日本到志卷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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