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_卷二卷四 [唐律疏义]

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二 唐長豫無总等撰 名例二 八者犯苑罪皆條所坐及應之状光奏請 者原情罪 决喜津孔龙 疏義日此名章八人犯苑罪者皆條所犯應
犯十恶者死罪不得上請流罪以下不得减罪故云 不用此律 皇太子妃 名 章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觀 疏義日此名請章皇后小功以上入皇太于 妃大功以上入請者尊甲降毅也 應者期以上親及孫 疏義日八之人及期以上及孫入請期親者
人犯死罪者為上請 請條其所犯及應請之与正其刑名别奏請 疏義日條其所犯者條請人所犯應死之坐應 請 之状者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應者期以上 親及孫若官爵五品以上應請之状正其刑名者 绿請人所犯律合合靳别奏者不門下别 奏請定 流罪以下减一等其犯十忌反逆緣坐殺人监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