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_卷二十四卷二十六 [唐律疏义]

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二十四 唐長孫無忌等撰 四九一十六條 告期親尊長間答一 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得實徒一 即告重 者加所证罪三等告大功尊長各减一等小功總麻减
尊長得罪重于二年徒者加所罪三等假有告 期親尊長一年半徒罪加所罪三等合徒三年此 亦是計加得重于太罪即须加告大功尊長各诚一 等告得實徒一年半重于徒一年半者即减期親罪 等假有告大功尊長三年徒减期親一等處徒二 年若告小功總麻尊長得實亦减期親二等合徒 一年告事重者亦减期親尊長二等假有告三年徒 實徒一年半之類告重者告大功小功總
告不科其罪其相侵犯期親以下總麻以上 或侵奪財物或其身之類得自理非緣侵犯 不得别告餘事云下條此谓下條告麻以上 早幼有罪名相侵犯亦得自理 問曰告期親尊長盗三十足依二十五正實五 定虚合得何罪 答曰律云一事分为二罪罪法若等则累罪法不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