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_卷五卷七 [唐律疏义]

定四庫全書 唐律疏義卷五 唐長孫无忌等撰 如 疏美日過而不改斯成过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 合得原若有文言告官司判令三未入曹
即因問所劾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疏義日劾者推之别名假有已被推羚因問乃更 别言餘事亦得免其餘罪同因首重罪之義故云亦 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 如罪人身自首法 期 雎捕告 俱同 上 例本 疏義日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親
上道大逆未行之類雎尊壓出降無服各依本服 期 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者身 止坐不 疏義日犯罪之人闻有代首為首及得相容者 告言於法復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止坐不 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餘應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實及不盘者以不實不之罪罪之至死者 聪减一等 計不书 之 自首赋數不者止 唐律义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