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官析疑_十七 [周官析疑]

官析疑卷之三十二 安州陈廷彦 同里劉古塘同訂 桐城方苞著 青陽徐 大司蔻之職掌建那之三典以佐王刑那國諾四 方 刑那國即下經用三典从三等之國盖以 刑那 國之民侯之不率者九伐施焉 非 五 刑 所及也既日刑那國又日喆四方盏喆四,方
以五刑新萬民 有約束之義示以所尚而不用命者刑隨之 则如木之从而无不可正矣 四日官刑上能職 大毕官刑以科和 那治则所料乃有位者可官 刑以斜萬民则所斜乃人在官者 五日國刑上愿暴 日野日鄉日國非以地别之以事别之也水土 力之政野刑也故日上功力不孝不友不
政事五典义皆穿難通王氏應電專以市言 國刑非也科之者市官之处禁殺戮禁暴萍氏 等官皆有事焉 凡善人者之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耶之 民龍从作業则必放僻邪侈而有害从人算之 圆土欲其困而悔也施以職事欲其势而思也 其能收当反于中不凿三年其不能战而出圆 土教役 他那改即終可安其生不无所逃其死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