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用债编各论上 [民法实用债编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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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藏律法班線制宫法校学沟政央中 名编债用宝法民(册上)著编中镇劉 编主今建王生冠谢 行印局書东大包 包 包 G 2Ga aRSPPSNPGReS2PgC第五简租貨 民法货各 上新 一 第六節 第一款 借貨 使用借 6 一九 一九一 第七饰 第二款 倔情 消费信.民法宽用俊各 行為之别。國法不列之發生原,丽於民法第二第二章规定契之通,第 七章规定各之,計有二千五種,即買買互易,赠與、貨、使用偕貨、消借貨、承、居間、廣告,委任、无因管理、寄、旅店主對於旅客所持物之賠、合 記名纷,物之提示,不當得利、權行為是。日本法亦不列之發生原因,但於民 、共同、終身定期金、博事、保、和解、務的、務諾、指示券、无 法第二第二章契之次,排列无因管理、不得利、侵權行為(第二第三至第五 章),其默契,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權行為,為之發生原因可知炎。瑞士 洪一第一章之發生之规定,然催限于契的,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而無因管 理為一章,為各個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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