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用债编各论】上集 - 刘镇中大东书局.pdf

民法實用各上册目錄 并言 民法第二第二章各種之 一款 第一節買 第二款 第三款 效力 冥回 五八 第二 第四款 特和買费 互易 八一 六七 第三節 第四節赠興 交互計算 八三 八 錄
民法宝用倩各 劉鎮中骗蕃 升言 為得當。前考以研究開于貨之酒為目的,凡貨之發生、標的效力彩博滑等之 一般理,皆於中。後者亦為貨分则,以各個之原因、性、成立要件及效 果為研究之团,稀為貨分则者,以其就各個债之特殊事项分别规定也。湾國法例,開于各個之特殊事项之规定,其微裁與内容不一致。其所以隔分各個之貨,则 Quasicontrat,權行為Delit)侵權行為Quasi-delt,為价之發生原因。法國法將 概以之發生原因為標。馬法(帝寫難馬法典時代)以契Cona,契 规定,務人一造之行為。而關于貨移人一造之行為,又有契、侵行為,侵禮 之發生原因大為二,契與契以外之原因是已。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列入,而我民法改於第二第一章。至若商法 中之經理人、代辦商,商行為中之交互計算、行祀,會庫、運送營、承揽運,我民 契約定為節者,乃仿瑞士務法,伸援用也。然各個之原因事,固不以 法一訂人於第二章者,乃探用民商法合一之原,参酌瑚士羅俄之成规也。出版 规定者比的為重要,故兹專就此研究之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