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用债编各论】下集 - 刘镇中大东书局.pdf

民法實用各下册目 第十四 第十三行紀 寄能 三八三 六七 第十五 第十六 T 中 四二五 四1二 第二款 第一款则 物品送 四三一 四二七 第十七 第三款 旅客運 承逃送 四六七 四七二 第十九 第十八 名合 合.
民法實用倩编各(下册)劉镇中编著 第十三節行紀 而受報酬之營業也。此種菜,行於洲中古商业繁與時代,至近世而盆發選,益征 紀者,以自已之名,為他人之算,為之買,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之料理,而人地生,未必即能任,費用浩大,且得不失,况本人是否催何 會進步,交易繁,營業之规模亦H攒大,對於地之收貨銷貨,若遣派商,為 力,商是否確有代理之權,又其代理權之圍如何,相對人既無念知,自不收輕 舆交易,為免雙方之缺,而促商业之发,行紀營业貨有足多者。
負之。至行營业之標的,以物品之贩或買入為限,抑其他商业上之交易,亦 得為其標的,期立法例不同,有规定行紀營業以物品之贩買或買入為限者,德 瑞士法例是(德商三八三條行以商品有價之買為業,日商三一三條行紀以 物品之買費為業,瑞四二五條一项行以有物產或有價券之買為業)。有 無商業上何種交易,均得以之為行營業之標的者,多數立法例是。本條明示行 得為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自係仿取後之法例。又行係以為他人計算之交易行為為營 者,亦不妨為行紀。他若行之酬,普通為规业,亦日仍金。行紀之目的在營 業,故非以之為營業,不得為行。但為他營業,或同時自以種交易行為為 或買人物品,或為其他交易之情事,即不應取得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