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实用债编各论】下集 - 刘镇中大东书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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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實用倩编各下册目錄 第十四節 第十三饰 行紀 寄能 一八三 第十五饰 十六 合.四五 四1三 生 二款 第一款 物品迎透 四三 四二七 福 第十七饰 第三款 旅客運送 承運送.民法實用倩各(下册)第十三節行紀 Un 而受報酬之營業也。此種營菜,行於洲中古商业繁興時代,至近世而發達,蓝社 會進步,交易繁,營業之规模亦Ⅱ盆大,對於地之收貨銷貨,若道派商,為 之料理,而人地生,未必即能任,費用大,且得不失,况木人是否確有 力,商是否有代理之權,又其代理權之圍如何,相對人既無給知,自不敢輕 與交易,為免雙方之缺,而促商业之發達,行紀業實有足多者。至各法例有於 商法中规定之者,如德日是,有於民法中规定之者,如瑞士是,其规定例不盏同 業者须有部帖,現行法不加限制,取營業自由主羲者耳。負之。至行營业之標的,以物品之贩員或買入為限,抑其他商業上之易,亦 得為其標的,各立法例不同,有规定行紀營業催以物品之贩或買入為限者,德日 瑞士法例是(微商三八三條行起以商品政有價之買為業,日商三一三條行紀以 物品之買為業,瑞四二五條一项行以有微物廣或有價券之買為业)。有 无商上何種交易,得以之為行營業之的者,多數立法例是。本條明示行 得為其他商业上之交易,自保仿取後之法例。又行保以為他人計算之交易行為為營 者,亦不妨為行。他若行之酬,听通為规費,亦日們金。行之目的在營 業,故非以之為營业,不得為行。但他答業,或同時自以該種交易行為為 或買人物品,或為其他交易之情事,即不應容取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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