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志_文物志_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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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志 文物志 辽宁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谓前加“伪”字外,均按当时名称书写,不冠褒贬之词。地理名称均以 当时称谓为准,括注今名称。为简化行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除特殊情 况使用全称外,一般以“新中国”代之.七、语言文字。《辽宁省志》采用语体文记述,并按国家语言文字 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发布的《简化字总表》、1988年1月制 定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及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13日发布 的《标点符号用法》执行。数字用法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 13日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八、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按各历史时期计量单位 记述,必要时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目录 第三章陶瓷器 第六节 古乐器 第一节陶器 第七节 宫廷遗物 第二节釉陶器 *1.+.第八节 战争遗物及纪念物 第华三 第九节 名人之物 第四章 第十节 烈士遗物 第-节法 书 0OS 第十-节 杂品 第二节绘 第三篇 文物事业 第五章织 绣 第一章 文物管理机构 第一节织成与丝 第-节 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节刺绣 第二节 文物事业单位 第三节彩绮色组 第二章 文物保护 第六章 雕塑与其他工艺品 第一节 文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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