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二 - 谢深甫等纂修.pdf

慶元條法事類卷第五 職制門二 奉使勒令格中明 制勃 诸奉使赴應還本任而遣限者论如官文書稽程 律 請奉使印記應納及申尚书禮部而稽者论如官
本部蛙 請命官被音任使而事應禀者奏裁仍中尚书省或 柜密院 奉使移文以所治或所委之事为名事應密者 其處斡辨公事所:除韵其所夜官司以状申即带一路经 略總管安樵司於奉使第贰等發運司 黄州於第叁等以 诸三省及尚书六曹官寺盟長贰察御史開封府
诸奉使應差進奏官受發文书者指名裡报所属 請應差引接而奉使者带行其親随指差保公之 请奉使 及 朝 人而以軍人或 伴 陵 奏 内 六曹 人力代者魄 官 盛官缘本* 差出 物 而法所不载者申尚书本部其 常程矜辩 使 支 部 差 官 不用此令 奉使官司取會文書限叁日報急壹日於法當應 副事限贰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