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九 - 谢深甫等纂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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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條法事類門目十四至十五 卷第十四 門 万法 申彩 式 改官哦 隆 式勃 申令 明格 申令 官口今式+卷第十五慶元條法事類卷第十四 送翠門 萬 明 勒 曦 制勃 候 類 及充縣令若从事郎 以 攀主典同坐 上异改官而用 所谢 充其任*鞋 以 者若犯入己 除兑 生 奏 者 聪 依 私 罪法 减以 上主减二等 肆官充職任所任内以職事至公罪徒 不 者 因 本喊 不坐 官而薦充侍从臺省若停成 叙復而奏者各状壹伯 令 非 應 保 及青降差遣未经 官應坐主若被人犯罪後會恩难不該原 减主驰戒壹等再會息者从原减 法其被 丰人 以特首及为法不以赦降原减者主自 依叔降 官状已用其主首而體量导无所首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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