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十一 - 谢深甫等纂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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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以 诸集結徒棠持伏私造或贩私 财本同加大 本 罪 有货但共 香 至 同 罪 伯 里止 行 浦拒者依 同共傷 集元谋 課者 即 抛椎貨而柜捕 及 柜 捕 加 等谷罪輕者 徒 贰 年其析傷 下予重及元課各配 都州析支 以 上 下手重配遠惡州元課配阡里元默配 五伯 里餘 下手都州殺人下手重者元谋配遠恶 州餘下手配贰千里以上配遠恶州者遇救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