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条法事类】十三 - 谢深甫等纂修.pdf

慶元條法事颊卷第三十 财用门一 封椿勒令式中明 禁軍给封椿達恨者杖六十三日加一 罪止杖一百運司有犯仍具奏者 被照差梭己未封椿禁军開物而保明申提 照刑找司不及本司验飘有容庇者各杖
诸禁军阙封椿钱物應附而纲不附岩應計 網起發 而遇数 不計 搁起發及不先具物数申 融密院者八十 诸禁军開請给應機遥提点刑狱司及本司應遇 别司或應勾收各過三十日不還勾收者徒 二年 户婚勃 诸田收到租課應充朝廷封椿物不依限申提 照刑截司機寨拘收者杖八十未拘收封桥而
合庫令 禁军于额有開者其請拾次月内封椿 非 阙本色申轉運司封于有處次季内数 足 其折支無本色依實直梅見钱提照刑司拘 催崴終具恨次年春季申振密院 诸官监務本者召人承買其所收除光漕 計外餘五分令提照刊狱 司拘收封椿每季具 申尚书省仍每上下半年團佛起 年 地里速反不像沿流處即變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