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释义】十 - 应═.pdf

大明律義卷二+X 雜犯 國朝取 其職匠野如入等一贸唐隋律有之疏 未制軍诸国儀悠年饮雜復梁盗可端 備士條忌制则半建律為齊律人新日 增病惟作公入等所皆则受律李 立公给失樂式市條不载律止知钱序性 拆事馨火茹田睡则還如塘漢其雾法 毁等赌船宅毁入等坐因改事日經 申條五博不去神护解贼之律名相雜有 明弃条遵如其御轰则致:后雜類律日 亭入顿令法不之较入罪!周律故有耀 非合物斗盛则!始矢分假犯 火又舊為烧制條秤犯雜因借不漠 者蜜取夫田者则度徒腻把放康团 剧律其應時人等解情入!
務也拆毁之者则是遠背 國法敢於為恶故杖 百流三千里 夫匠重上病给凡軍士在筑守之處丁夫 给醫药救者苔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 已行移所司而不差良醫及不給對證藥镇 治者罪同 释義日軍士夫匠有从役之苦所宜無恤者 故有疾病而当該官吏不马請給醫藥救 者四十因不救而致其死杖八十若行
房屋即所雄場也亦当入官止據見在 内骚覺者坐罪不許指扳所以防滥及也有 職之官所以治人故犯此者加凡一等枝九 十若朋友相會取樂以赌博饮食勿 阁割火者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 割火者達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義日割古之宫刑缘坐之子孫阁割之 以供宫事也故日宫又日火者其制動戚 非 上所賜亦不敢用若官民之家乞養他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