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月刊】十二 - 吴县律师公会吴县律师公会吴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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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法合月刊第廿期合刊總目錄 船舶法 船舶登記法 工廠法施行條例 出版法 民法第四福魏局 民法第五承 命 合 公布工法施行日期合 公布工法施行條例施行日期合 改總理紀念條例第四條第五项命 农宗契據被楚應由当事人提出此项收據由原法院給興原件已因匪遭失之明合 法合解释 民事解法及施行规则將届施行法院應即一切合 刑中州决未作判决书者得再為齐理院字筑三五二號 合家人得對於有資力之一員求全部院字第三五三號 行政新應侯行政法院成立後辨理舊法在新法施行後當然失效縣市以下各機關之八號 受反省處分之人以反省院條例第五條所列者為限院字第三六七號 努工對於公司超過法定之公金除木於法命章程或習惯或特外不得主張分潤院字第三六 最高法院判例 第三人對於假折押之决定不得聲明不服(十九年上字一二號)父子間之财產關係非有特别原因不能為父于所共有(十九年上字二五號)務承任後除原務人已實行满外不得免(十九年上字四五一號)合人對於經理人為退股之表示亦可為合法(十九年上字四四九號)合解散未經另選清算人以前執行业務之合員當然任清理之青(十九年上字四四九號)撤销因被非欺或迫所之意思表示之期限(十九年上字五六、號 以钞票為之標的應就其實際所能代表之金為計算之標(十九年上字六一六號)記名權法规 國民政府公布者 船舶法十九年十二月四日公布 第第第 三 二 條 條 條 第一章通则 木法所船舶依海商法之规定 非中國舶不得中華民國國旗 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外非中國船舶不得在中華民國港口岸停泊 一為避難者 法律有特别规定者 經中崋民國政府許可者 第 四 條 主管航政官暑許可者不在此限 舶非有船舶國籍悲或船舶臨時國證书不得航行但遇左列各款情事之一經 三 一 試航時 丈量顺位時 有正當事由時 第 五 條 各款情事之一時不在此限 舶非經有船國籍当或船舶臨時國籍書不得排中華民國國旗但遇左列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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