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月刊】二 - 吴县律师公会吴县律师公会吴县.pdf

规 法合月刊第二期目錄 反省院條例 民法法人登规圳 命 合 反革命案作陪齐員席次命(附原呈)法合解(附原E)犯判决有罪驗係年老多病者准依刑事法第四百入十五條及四百八十六條辦理合 請再案件為有理由考母庸分合(院字第六八號)圖市地保不得為有追犯罪職務之公務員合(吃字第一六七號)察官對於刑命个不能上诉不得聲正式判合(院字第一六九號)徒 阁 律 師受徒刑經過大敬仍可復充律師合(院下第一七一號)刑拘役影金各科其一時法无特别规定當然佛予執行合(院字第一七,號)於刑法脱逃罪及治十劣例第二一條一款之傷害罪疑問合(院字第一七二號)房 女 屋押租貼補標合(院字第七號)于财座承權代電《院字
法 规 國民政府命 反省院條例 制定反省院條例公布之此合十二月二日 第 條 前项所反草命人以第五條所列者為限 司法行政部為感化反革命人得依木條例於高等法院所在地設反省院 第第 三 二 條 條 作一人專司訓育事项 反省院院长一人由高等法院院長任之理全院事務 反省院設務主化一人辦理文應務會計等事项管理主化一人專司管理事项訓育 第第 四 Ti.修 條 部派 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人反省院 反省院置助理員若干人其收山司法行政部定之 前项训育击作山院長星中央黛部指派總務丰化及管理主任由院長呈計司法行政 反草命罪官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反靠命罪刑之執行完仍有反革命之虞者 受反革命罪刑之執行無期徒用愈十年有期
四 三 二 法人登記收件簿 法人登收件存根册 法人登存根册 六 五 法人登汇收費簿 法人登收费存根册 法人登汇開及錄簿 第 條 八 法人登汇印篮 前项规定於经钞錄或著川之 聲請登具整計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於經内名章或捺拇印 第 四 條 洪人設文之登由黄事整之 依民洪總行法第七終定前之請者由代表人為之 二 一 丰管官之許可店 為前雨项之学者慈附具左列文作 章程或民法總圳行洪第六條上管官署核定之状 第 條 三 叫 明事或代表人资格之文作 員名或财目錄及其明文作 法人以事所之設置或移汇事项之變更消溅或止為登或為登汇之更止及 第 六 條 塗者由靠事證請之 法人解散之登由清算人聲請之 為前順請者應附具聲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