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月刊】十三 - 吴县律师公会吴县律师公会吴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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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法合月刊第十五期目錄 農會法 政治犯大救條例 國民會代表選法 命合 國民會代表選法施行法 抄發民事調解應行注意事十填合 各法院應注意民事調解法第二條规定行調解合 凡被調驗人於接到通知後三日内未辨者概以有合 附 再决定卷宗被焚救濟辦法咨 各法院對於未經册公司发生诉事件不予受理合 法合解 工商同业公會改委具如同业七家可由會員另推代表備選院字第三六九號 资爭經法院裁判後如雙方就仲裁調解自亦可許至工與工争應依普通民事辦理 院字第三七.號 工商同业公會執行委員可充商會執委員院字第三七一號 法第一條所稀官署處分不問精極或消極均得提起院字第三七二號 目錄法 规 第一章總 農會法十九年十二月三十H公布 第第第第 四三 二 一 條條 條 條 農會為法人 晨會以發展晨民經濟增進晨民智識改善晨民生活而圖農业之發達為宗旨 農會得設置農業試驗場晨產陳列所及農具陳列所亚辨理農业及晨民之調查統計 二 一 關於土地水利之改良 關於子肥料及晨具之改 農會對於左列事應指遵農民及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之進行 四 三 開於森休之培植及保護 關於水旱之防及救濟 關於业教育及晨村教育之推進 八 七 六 於公共乐之辨 於公共圖書室室之設置 於生產消費信用合库等合作事业之提倡 九 於食之及劑 於治療所兒所及眷老濟事業之辨 法 规 開於荒地之用二 四] 開於會之定 會員人會出會及除名之规定 職員名權限任期及選解之思定 第十六條 二 第三章會員 開於經費之规定 凡中华民國人民住居該區城内年满,一十具有左列格之一者得為網晨會或市區 命之會員 有晨地 耕作地面精在十故以上或地面稽在三以上之细晨 第十七條 叫 二 巾等以上學校崋业習晨业吝 經營興晨业有直接關係之事業 具前條資格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晨會會員 禁治産者 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有反革命行為經判决催定者 第十九條 第四章職員 第十八條上级會以其下级晨會為會員 縣市以下之晨會設幹事長副幹事長各一人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會員大會選之 第二十條 選之 省農會設理事丘人至九人事三人至九人候補理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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