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月刊】十六 - 吴县律师公会吴县律师公会吴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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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法 规 法合月刑第二十期目錄 營业税法 公務員戒法 公務員戒委員會粗法 附 國民政府會规程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粗法 命 合 覆判皙行條例 軍用榆炮取條例 附 公布船舶法及船舶登記法施行日期命 公布管韩在華外國人實施條例及施行日期合 法合解释 民事案件非為有必要情形時不得任意押合 水陵公安官警犯罪應由普涌法院受理无庸特判機關面 目錄 一,民事法院為無土地管權者得以决定裁判二,原告未判費第一蕃得以决法 规 第第第 三 二 條 條 條 第一章總 就其使用之口的分左列三種 就場征税任人民自由買賣無何人不得整 本法稀者指及亚其他化合物含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氣化者而言 二 11) 渔 食 工業用及晨業用 第 四 條 前食包括醬類及其他製食品之用在内 者二等氯化纳未滿百分之八十五者不得用作食 食以含有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氯化者一等含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之氯化 第 五 條 定之 前项一等食所含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二等食所含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入 以沿海之木网渔业所需用者寫限但非沿海之渔業而許用渔者其區域以命合 第 六 條 造純及其他類工廠 工業用以左列本网工廠所需用者寫限 二 1三1 裴造酸漂白粉及芒硝工廠第 第十一條 十條 場以其產數量為標分左列四等 年產二十万公以上者篇一等場 產之場區及每年產之總政府得依全國產銷狀况限定之 四 二 年產不滿五萬公順者四等場 年產五万公以上者三等場 年產十萬公以上者寫二等場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硝土石膏等政府應分别取或收買改 場裁供時關於原人之养後法以命合定之 凡座少劣成本過重或過於星散漫之場政府寫不適當得裁餠之 第三章食坨 給價收歸國有 第十四條政府應於場適宜地點建會坨為鹽之用其由私人建造之會坨應歸政府管理或 第 第十五條 十六條 以已納税之而再加精製者不受前填之限制 凡人製成之應悉數存政府指定之會坨不得私自存 凡精或再均應在場内設造悉數存政府指定之會坨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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