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丛刊】十三 - 法学丛刊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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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啟事 重任之乞 一、本刊負促成中治開中華法平之使命自遵深弗勝其應如何完善内方克荷兹 海内暨達不客教正 二、木刑廖於使命重大凡所研究常極意追求理主光略無好问之见無何项法律問題 数迎正反方面投稿 三本刊對於國内新作立法及新售解释判例均以批部熊虔與國人共相商作以新宾理之发見 答者本刊當竭誠接納用答雅命 倘有對於此類事件惊换疑念自加以批寄本刊或提出具事件附以意見本刊作解 各種常故秘見惠者尤所歡迎 四、本刊以提中华洪系為重要使命之一有以中國代法律之文以及旅检驗巨婚田士 五,本刊為明瞭世界立法现象及法律變起見特關海外通饥,椭切盼海外使须欲执市人 侨寓譜君就所作地法律現象及其變化與夫立法方面之新慈勢随目錄著 法學刊第卷第一期發刊感言江 外國判例研究 ? 司法如何理 租價契合意解除後及於和人之影 物之不常處分與陪青任劉民 應有之 清末軍流徒形執行方法之變興吾人 中国法律上研胡 養 川 蒙 i 本國判解 我國刑上之果犯 對圳.第二九條之意见 征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一四.老 遇 于 春 為 附錄 答谢來蜜 青島律師公會組民法律扶助會宣言 青島市民法律扶助會成文會主席牢貂周演 德國國社黛刑法學之一系 德國國社的推事成规 O 惟 覺人 楚<附錄二 青島市民法律扶助會成立會沈成章市長演 律師協為律師應參加司法自呈司法行政部文 i诚i法學业刊 大理院制例。乙、上告於第二番引律無錯。但情罪未協之案。得以職撤銷原判。自著行事被告上案件耶二三法院及更法院不應反科被告以较重之刑二 其義。不外刑事案件。罪刑應得其平。如罪情過輕。科刑過重。羅無為被告利盆之上 為適當之判决。(民國六年上字九六)最高法院對於上二判例。亦尚未加以變更。引申 上。第二番或第三密。亦得以職改判加重。按刑事之精神。原期對於被告。母枉。第二密或第三。亦得以職改判成輕。如罪情過重。科刑過輕。無對被告不利盆之。故與民事其旨趣。探用的宾實主。大理院於上密。酌取此精行。落成上 逃判例。固亦有其用意。然上制度。原在不服之聲明。以斜正原判之錯。上密法院 所用之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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