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丛刊】十六 - 法学丛刊社.pdf

东國事 第 之 度 比 茗 第 及较 其 滴 用 期目东民 第三卷 第四期目錄 探宝國法國法刑 人 家 民 理 我點 來 國文法 例戴 天 周蒙 司 管 到 民 新册 去 公 日本刑市信 下 暨 柏皋 A著 中國日 江律 汽 中南 中 之k 物 法 养陵 琦蒙民 公 华公特事法合政全國各地 助 主席行哲潢 银行非法拍置市新第七 國 度天 介 貂 成 八八六酒命代 罪學大糊(許著)
法學刊著 破洪草案初稿 二(二)部一破法之名 為宜。盖近德奥法律學者及寶務家,大都概括破產法興和解法或及彼產外之否法,而名 予於一破法一之名,覺有修改之必要。如何修正之?予意以修改為一務清理 之為支付因難解决法(olene)。其他以產制度與和解制度,或以由務人 之财座對總者,給與平等的滿足為目的,或则以豫防破產為目的,要皆為與國民經濟有 深切關保之制度,因而目此頂法律之為經濟法(sease)者,亦有之。草 初稿,以所破法之名,概括和解法與破產法雨部,其不合還,有背於世界法學界之 思潮,自極明頭。
法學叢刊著 修改破產法為務清理法.彼承法草案初稿 四(二二)则 問题.(二)和解或破管洪院的問题.兹就破草初稿第一章则L,有雨點值得吾人意者,即(一)和解或破的原因 简而無所邀游也?吾人考之世界立法例,凡在探用所商人破主的法制之下,惟以支(一)所相解或破產的原因問者,即總第一條,规定關於和解或彼產的原因,是否 付停止為破或和解之原因,而不及於務人之務超過(bersehldng,shzen 和解第三條第一欺(惟意現行和解及小彼法第三條第二项有與本明反對之规定)等是 第一條,意商法第六八三條,一九二五年商洪草案六六三條,此商法第四三七條,此 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