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丛刊】十八 - 法学丛刊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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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逐句匙解 律師老遇春新著刑法義發售約明書 本書乃用司共院最高法院解及前大理院不因興現行法抵觸而失效之们听示之意 解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州洪廣引學及文法以明了头皆 静 注 易 更落 检 期條文明桥更於援用將 我内容多不同善落靠 沟能使农 非规定之蝉 究 多 保注 解 如新 所據之解 用法公政 法總即加 年 释 公 入保 布之 半功倍之学再业 安 例原號原文附相 刑 分 法 本福 此哲内 章除 保假 国 相當保交之内子件*拨 人 教 银 同 告 之 害 罪 例 探 序罪 客 作售 定 刑军及微售 探 均 適當者任新 予版除 利 合 反 法未 鼎 之 您刑 必 售 在 售 刑 適 法 當法学刊我於新生升案丽個法律問的意见 研究的必要。我因此不參半點感情,以純法律的眼光,作本交以應.二 二十四年五川四H,就昌版之新生退第二卷第十五。杜重於共,邀在汇西,第一,杜重遠有無刑事责任的题?查杜還係新生刊辦人發行人。其民國 發行事,均非本人把任;然杜重遠既未依出版法第八條之规定,於變更辦人或發行 人後之七日内,向該管宫暑,聲請為更之記,白無可以卸生退就辑發行任 之理由.現所應研究的,印杜重遠所負上開出版法上规定的發行青任,是否應與刑法上现 青任的條件者,即(一),故意,(二)過失;換言之,凡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即不 定的刑事任同险?法學叢刊 我對於新生刊案雨偶法律問题的意见 察官,而為查起。關於外國政府請求乃之罪,依最正之解释,應以向該管法院实求 四 為原,向外交部長請求為例外.新生过刊案,者:日本國總倾事,不能观外國政府之代表者,其向上游市 政府請求,而由市公安局轉值查起,亦興刑事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經外交部長咨請 司法行政最高長官合知該管检察官之规定不符。此見,於法固有。然必外與敢 府求乃之罪,其求之方式,限於刑事第二百二十二條之所规定,而事受有外 國政府或外國政府代表人之委任,其請求非出於自,亦無效,依前開明,自不能 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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