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卷二十七至二十八.pdf

定四庫全書 史 部 详校官侍學士臣法式善 修臣程嘉覆勘 總校官修臣王燕 校對官主事臣陳 墉 腾生臣張 泰
卷二 疏义日有人在市内及衆聚之處故相動言 有猛默之類令机者杖八十若因乳 之際而失 财 物坐贼如是人之法累倍饼倍不加重 於 一人失財物者即从重因其授礼 而傷 人者 减故般傷一等人致死减一等流三千里折一支 减一等徒三年之類其有因而傷人者過 失法收鋼入被傷之家 失時不修防
金宝口度全書 卷二十大 司秋七十害人家因不修補及修而失時為水 害人家漂失財物者坐臧减五等失十足杖 六十罪止杖一百岩失人之物亦合倍 以故 傷人者减關傷罪三等人者徒二年半折 支者徒一年半之類 主云水漂流害於人由不修理阳防而損害人 家及行旅被水漂流而致死傷者即人自涉而死者 非所司不坐即水雨過常非人力所防者无罪 